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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科学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负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 监督人员具体包括:财政内设政府采购专门监管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监察、审计相关人员;省纪委派驻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以及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相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一天通知有关监督部门;有关监督部门应当按时派员参加。

第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现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列入财政预算;
(二)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具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公告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布;是否符合公告时限要求;
(五)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双方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在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是否合法、合规;
(七)采购文件及其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监督公布评审标准、原则、程序、方法、纪律及注意事项,监督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法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十)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唱票和统计结果等情况;检查评审结果是否与记录一致,见证相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十一)监督评审结果是否超过采购预算,是否符合国货优先原则和节能要求以及其他规定;
(十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采购人是否存在诱导、左右评审活动的行为;
(十三)告知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具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义务;告知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 ・
(十四)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现场监督人员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有第五条所述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未明确规定的,应当及时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现场监督的部门和项目范围:
(一)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内设监督机构应当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
(二)财政内设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可视情况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对重要的或有影响的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现场监督;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其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四)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五)财政部安排的专项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邀请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参与监督。
第八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专门监管机构处理供应商投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第九条 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内部职责划分,按照项目对口的原则派员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实行项目轮换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同一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现场监督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监督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共回避。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
(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自觉学习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五)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六)保守知悉的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秘密;
(七)不得对技术、商务评审发表意见;
(八)不得以监督人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监督补助,但应低于评审专家的评审报酬,支付渠道比照专家报酬支付渠道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监督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工作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对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四)无正当理由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秘密的;
(六)以监督人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
(七)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督人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